三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規範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設計變更行爲(wéi / wèi),防止設計變更的(de)随意性,合理控制項目成本,簡化審查程序,确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海南省發展和(hé / huò)改革委員會關于(yú)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的(de)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計變更應從實際出(chū)發,以(yǐ)節約資源和(hé / huò)推動技術進步爲(wéi / wèi)目标,堅持經濟、适用、安全可靠的(de)原則。符合國(guó)家有關強制性标準及技術規範,符合工程質量和(hé / huò)使用功能要(yào / yāo)求,符合環境保護要(yào / yāo)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設計變更是(shì)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zhī)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zhī)日止,對已批準的(de)施工圖設計文件在(zài)實施階段所發生的(de)工程規模、建設内容、建設标準、重要(yào / yāo)材料及設備、技術标準、結構型式等的(de)調整、修改和(hé / huò)完善。
第四條 本規定适用于(yú)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de)各類設計變更。
第五條 項目業主負責項目設計變更的(de)報批,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設計變更方案的(de)審查,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設計變更的(de)審批、備案。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de)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項目業主嚴格按照變更程序進行報批。未經批準直接實施的(de)設計變更增加的(de)工程費用,審計時(shí)從項目業主的(de)建設單位管理費或代建單位的(de)代建費中作相應扣減,管理費或代建費不(bù)足以(yǐ)扣減的(de)部分,審計時(shí)予以(yǐ)說(shuō)明,财政部門不(bù)予撥付。
第二章 設計變更的(de)條件及分類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zài)建設實施過程中出(chū)現下列情形,項目業主可以(yǐ)申請項目設計變更。
(一(yī / yì /yí))設計文件中存在(zài)錯、漏、缺部分;
(二)勘察資料不(bù)詳盡,導緻設計不(bù)準确甚至存在(zài)重大(dà)質量和(hé / huò)安全隐患;
(三)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dì / de)質、水文、地(dì / de)形等)不(bù)符;
(四)爲(wéi / wèi)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dì / de)保證工程質量;
(五)在(zài)不(bù)降低工程質量和(hé / huò)使用功能的(de)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hé / huò)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ér)進行的(de)設計優化;
(六)有利于(y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hé / huò)環境保護、節省占地(dì / de)和(hé / huò)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de)設計調整或修改;
(七)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态建設以(yǐ)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yào / yāo)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hé / huò)完善的(de);
(八)根據市政府要(yào / yāo)求,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建設内容進行調整的(de);
(九)因自然災害等不(bù)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dà)變化的(de);
(十)因資源、水文地(dì / de)質、工程地(dì / de)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dà)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yào / yāo)調整建設方案的(de)。
第八條 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審批與備案制度。
(一(yī / yì /yí))設計變更後增加預算造價500萬元(含500萬元)以(yǐ)上(shàng)的(de),爲(wéi / wèi)一(yī / yì /yí)類設計變更。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二)設計變更後增加預算造價200萬元(含200萬元)~500萬元,或增加造價超過原批準預算10%且低于(yú)500萬元的(de),爲(wéi / wèi)二類設計變更。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專題會議審議批準;
(三)設計變更後增加預算造價50萬元(含50萬元)~200萬元,且增加造價不(bù)超過原批準預算10%的(de),爲(wéi / wèi)三類設計變更。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四)設計變更後增加預算造價小于(yú)50萬元,且增加造價不(bù)超過原批準預算10%的(de);或減少投資且不(bù)改變項目建設内容、規模、标準及質量的(de),爲(wéi / wèi)四類設計變更。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後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工程簽證實行現場簽認和(hé / huò)分類審批制度。
因特殊情況不(bù)屬施工單位原因需辦理工程簽證的(de),單項簽證造價不(bù)超過5萬元的(de),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和(hé / huò)監理單位共同簽認即可;單項簽證造價5萬元~20萬元的(de),項目業主須組織市審計部門、市監察部門、市财政部門、市投資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共同見證;單項簽證造價20萬元(含20萬元)~50萬元的(de),項目業主須将簽證造價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再組織市審計部門、市監察部門、市财政部門、市投資主管部門等單位參與共同見證。工程簽證需保留現場影像資料。
工程簽證增加造價累計超過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yǐ)上(shàng),或工程簽證造價累計超過50萬元以(yǐ)上(shàng)的(de),按設計變更執行。
第三章 變更辦理流程及要(yào / yāo)求
第十條 設計變更辦理流程。
(一(yī / yì /yí))項目業主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參建單位對設計變更的(de)方案和(hé / huò)預算造價進行内部審查後,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chū)申請。設計變更申請應當包括變更内容、變更理由等事項說(shuō)明,并提供設計變更方案、圖紙、預算造價和(hé / huò)其他(tā)資料(指可能涉及到(dào)的(de)測量資料、工程地(dì / de)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shuō)明、圖片資料等);
(二)市投資主管部門針對設計變更的(de)必要(yào / yāo)性進行初審,若需現場見證的(de),則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市監察部門、市财政部門、市審計部門、市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到(dào)現場見證;
(三)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專家審查變更方案,并出(chū)具審查意見;
(四)設計單位按照市行業主管部門的(de)審查意見修改設計變更方案,并編制預算造價;
(五)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設計變更造價後,由項目業主按設計變更分類報批;
(六)經審議(查)同意的(de)設計變更,若需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de),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類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chū)具變更通知單,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後,一(yī / yì /yí)個(gè)月内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項目業主申請設計變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yī / yì /yí))設計變更書面申請;
(二)變更前、後的(de)設計方案(圖紙)或說(shuō)明、及預算造價;
(三)參建單位内部審查意見;
(四)其他(tā)必要(yào / yāo)的(de)補充資料,如測量資料、工程地(dì / de)質勘察資料、試驗資料、設計變更文字說(shuō)明、現場影像資料、施工合同等(必要(yào / yāo)時(shí)提供)。
項目業主必須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hé / huò)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de)申請材料實質内容的(de)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特殊情況
第十二條 凡屬水利搶險、應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等緊急工程須進行設計變更的(de),由水務主管部門現場審批實施完成後,一(yī / yì /yí)個(gè)月内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凡屬重大(dà)原因須趕工期的(de)項目需進行設計變更的(de),項目業主應及時(shí)報請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現場見證、讨論,按确定的(de)最優設計變更方案組織實施完成後,一(yī / yì /yí)個(gè)月内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概算調整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概算總投資一(yī / yì /yí)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bù)得擅自修改或調整。确因設計變更造成增加投資幅度超過原批複概算10%,或超過原批複概算200萬元(含200萬元)以(yǐ)上(shàng)的(de),且無法在(zài)原批複概算中調劑解決的(de),經市政府批準,市投資主管部門可對項目概算總投資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shàng)隻針對設計變更引起的(de)投資增加進行概算調整。因重大(dà)政策變化、調整或者原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本省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de)風險包幹幅度,突破原概算批複額度等特殊原因造成增加投資(不(bù)含征地(dì / de)拆遷費)超過原批複概算200萬元(含200萬元)以(yǐ)上(shàng)的(de),或增長幅度超過原批複概算10%及以(yǐ)上(shàng)的(de),項目業主可參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進行報批。
概算調整應當在(zài)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de)70%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設備業已定貨後進行,原則上(shàng)在(zài)項目建設期内隻予調整一(yī / yì /yí)次。
第六章 處罰措施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測量單位提交的(de)測量成果與項目場地(dì / de)實際高程不(bù)符的(de),經施工單位現場複測,項目業主組織有關單位核實後,确屬測量單位失誤引起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yǐ)上(shàng)(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yǐ)上(shàng)的(de),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yǐ)曝光并記入不(bù)良信用檔案,并禁止其2~3年内以(yǐ)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測繪工作。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提交的(de)勘探報告地(dì / de)質情況與場地(dì / de)實際不(bù)符的(de),引起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yǐ)上(shàng)(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yǐ)上(shàng)的(de),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yǐ)曝光并記入不(bù)良信用檔案,并禁止其2~3年内以(yǐ)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建設資項目的(de)勘察工作。
第十七條 由于(yú)設計單位設計質量低劣、設計漏項、設計深度不(bù)夠等原因引起設計變更導緻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yǐ)上(shàng)(含200萬元),或超過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以(yǐ)上(shàng)的(de),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yǐ)曝光并記入不(bù)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内以(yǐ)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設計工作。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随意、違規簽認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導緻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yǐ)上(shàng)(含200萬元),或達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的(de),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yǐ)曝光并記入不(bù)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内以(yǐ)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監理工作,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虛假上(shàng)報設計變更或僞造工程簽證導緻項目總投資增加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達200萬元以(yǐ)上(shàng)(含200萬元),或達項目預算評審結論建安工程費10%的(de),市行業主管部門予以(yǐ)曝光并記入不(bù)良信用檔案,禁止其2~3年内以(yǐ)任何形式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de)施工建設,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将設計變更拆分,化整爲(wéi / wèi)零規避審批或違反本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變更設計并組織實施,且不(bù)屬于(yú)本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de),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yào / yāo)求整改的(de),市财政部門暫停項目資金的(de)撥付,由市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項目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測繪單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de),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de)工作人(rén)員在(zài)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bù)正當利益的(de),由市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de),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自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2009年11月30日印發的(de)《三亞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規定》(三府〔2009〕150号)同時(shí)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發展和(hé / huò)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