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定 [2012]156号
各有關單位:
爲(wéi / wèi)了(le/liǎo)規範我省建設工程的(de)計價行爲(wéi / wèi),現将調整後的(de)社會保障費及計取方法通知如下:
凡執行2005《海南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2008《海南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2008《海南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05《海南省市政園林工程綜合定額》、2002《海南省市政設施維修養護維修定額》、2007《海南省房屋修繕工程綜合定額》(修訂)的(de)建設工程,自2012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及工傷保險等五項保險費,在(zài)計算工程标底造價時(shí),以(yǐ)定額人(rén)工消耗量×56.03元/工日爲(wéi / wèi)基數,乘以(yǐ)保險費費率29.5%計算;工程結算時(shí),憑工程實際作業工人(rén)實際繳納的(de)費用,向建設單位結算。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de)工程項目,社會保障費不(bù)再調整。
二〇一(yī / yì /yí)二年八月十六日
--------轉載自中國(guó)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